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的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文化部、民政部等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分会等;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时,需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请书;
(二)拟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应该包括成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经本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查并决定批准后,分支机构始得成立。
分支机构可以凭本会颁发的《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分支机构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经本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或者住所变更时,需向本会提交相应有关材料。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的财务监督。
分支机构的印章可自行保管,按照本会《印章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以本会名义或者印发与本会权益相关的文件、信函时,不得单独使用分支机构的印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专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聘用。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本会切实加强与分支机构的联系,支持、协助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本会采取分支机构工作座谈会、分支机构汇报会等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相应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据以分别予以“通过、限期整顿、撤销机构”等。
第八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分支机构拟自行注销或者退出本会时,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本会提交注销或者退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准予注销或者退会并通知分支机构后一个月内办妥相关手续,收缴该分支机构的证书、印章等。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