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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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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4年8月20日广西忻城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英译名:Association for Tusi Culture of China Yan Huang(英文缩写:ATCCY)。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热爱中华、热心学术研究和弘扬中国土司文化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从事中国土司文化事业的炎黄子孙,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吉首大学齐鲁大楼4405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术活动,特别着重组织并推动关于中国土司文化的学术研究;

(二)收集、整理中国土司文化的相关文献,编辑、出版有关中国土司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普及中国土司文化知识的各类讲座;

(三)支持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中国土司文化遗址、文物的整修和保护;

(四)在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授权下,组织开展纪念我国与土司文化有关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文化名人的活动;

(五)广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为社会各界弘扬积极的土司文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办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品项目开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手续:

(一)凡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以及热心研究和弘扬中国土司文化的各界人士,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1)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有关土司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者;

2)获得有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

3)其他对土司研究有浓厚兴趣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二)凡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关中国土司文化的社会团体和单位,由该团体或单位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获得邀请、发放资料与刊物、安排食宿、学术考察等服务;

(二)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及下属研究中心、研究基地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惠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出版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个人著述;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

六、会员的入会与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如果五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并记录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到会会员即视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经常性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处理本专业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席团,由数位主席团主席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一人,任期一年,由主席团主席轮流担任。新增主席团主席,须在主办中国土司文化研讨会的高校或研究机构中产生。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中华文化,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中国土司文化研究和其他有关活动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团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洛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管本专业委员会财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日常会务工作的实施,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设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学术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对于中国土司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之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提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若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小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审核。自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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